我支持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;平台應有對內容的管理責任!

我相信明細的條文肯定有討論和優化的空間。什麼樣的內容是有問題的需要有比較清楚的定義,有問題的內容應被怎麼處理也要充分考慮相應的可執行性。但這個法律的核心訴求我是百分之一百支持的。網路平台對自己平台上的內容有管理責任!